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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有关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7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文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最低价评标法”调整为“合理低价法”,将“项目建安预算投资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市政桥梁工程)、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通工程(不含公路桥梁工程)、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水利工程(不含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单位。”调整为:“项目建安预算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市政桥梁工程)、水利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第二条第三项中的“投标报价评分细则参照最低价评标法的评分原则制定”调整为“投标报价评分细则参照合理低价评标法的评分原则制定”。

三、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及颁布的范本实施。

四、茂府办〔2015〕14号文规定的其他内容与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执行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茂府办〔2015〕14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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